单定义-封闭枚举要件匹配(间接正犯的两种情形)

考点:定义判断 / 单定义-封闭枚举要件匹配(间接正犯的两种情形)

问法模型:问’属于间接正犯的是’→提取定义核心要件并用’两种情况’作封闭枚举筛子,逐项排除不属于任一情形的选项

推理链

  1. 第1步:提取定义要点:①利用他人为道具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;②利用者支配被利用者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;③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;④仅限两种情况——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,或利用他人过失/不知情的行为
  2. 第2步:确定判定规则:选项必须同时满足’利用他人为道具’且落入第④条两种情形之一,缺一即排除
  3. 第3步:A项中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知情,既非无责任能力人,也非过失/不知情,不满足任一情形,排除
  4. 第4步:B项中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,甲借乙之手砍伤丙实现自己复仇意图,正落入情形一’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’,符合定义
  5. 第5步:C项中乙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且知情(甲派其殴打并允诺好处),乙与甲更接近共同犯罪而非’工具’,不满足任一情形,排除
  6. 第6步:D项中乙虽无刑事责任能力,但’乙捏造的事实正是丙客观存在的事实’,事实属实则不构成诬告,甲未借乙实现任何犯罪,前提’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’不成立,排除
  7. 第7步:逐项对照后仅B项同时满足全部要件,故选B

最快解法:⚡ 枚举排除法:定义给出封闭的’两种情况’,对每个选项直接追问’被利用者是否无责任能力、或是否过失/不知情’——A、C中乙知情且有责任能力,D中行为本身不构成犯罪,只有B落入’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’

易错点

  • ⚠ 只看’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’字面就误选D,忽略诬告须捏造不实事实,D中事实客观存在、根本不构成犯罪,无’犯罪实行行为’可被利用
  • ⚠ 混淆教唆犯与间接正犯:A、B都是’挑唆/教唆他人动手’,区别关键在被利用者是否具备刑事责任能力、二者是否构成共同犯罪
  • ⚠ 忽略’不构成共同犯罪’要件:C项甲乙均是完全责任能力人且乙知情,属共同故意犯罪情形,不符合’被利用者为道具’的核心特征

母题抽象

🧩 当定义以’包括以下两种(几种)情况’给出封闭枚举时,先用枚举情形当筛子快速排除,再回头验证被利用行为本身是否成立(如’诬告’要求事实虚假),防止被’形式吻合、实质不构成’的选项迷惑

同类特征:利用他人为道具、不构成共同犯罪、无刑事责任能力人、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、两种情况封闭枚举、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

相关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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题干

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,是指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,利用者通过支配被利用者的工具行为实现自己的犯罪意图。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。它包括以下两种情况: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;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。 根据上述定义,下列甲的行为属于间接正犯的是:

选项

  • A. 甲挑唆乙和丙的关系,致使乙一怒之下将丙打成重伤。甲、乙、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
  • B. 甲教唆精神病人乙用刀砍伤与其素有仇怨的丙。甲、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乙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 ✅
  • C. 甲派员工乙殴打一直欠钱不还的丙,并允诺给其好处,乙随后将丙打伤。甲、乙、丙均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
  • D. 甲让自己尚未成年的孩子乙诬告丙,未想到乙捏造的事实正是丙客观存在的事实。甲、丙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乙为无刑事责任能力人

官方解析

第一步:找出定义关键词。 “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”、“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不构成共同犯罪”、“两种情况: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;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”。 第二步:逐一分析选项。 A项:甲挑唆乙和丙的关系,致使乙将丙打伤,但甲、乙、丙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且乙知情,不符合“两种情况: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;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”中的任何一种,不符合定义,排除; B项:甲教唆乙将丙砍伤,符合“利用他人为道具而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”,被利用的乙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,符合“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”的情况,符合定义,当选; C项:甲派乙殴打丙,乙是被利用者,但甲、乙、丙均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,且乙知情,不符合“两种情况:一是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;二是利用他人过失或不知情的行为犯罪”中的任何一种,不符合定义,排除; D项:甲让自己的孩子乙诬告丙,乙虽然是无刑事责任能力人,但乙捏造的事实正是丙客观存在的,并非诬告,因此不符合“利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犯罪”,不符合定义,排除。 故正确答案为B。

给定材料

(无)